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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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刑二终字第30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6月23日被抓获,同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单位沈阳东沈物资有限公司赃款人民币216,695元。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钧

代理审判员曹世军

代理审判员刘大勇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罗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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