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X,女,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1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X,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1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X、黄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X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X、黄X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X、黄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崔X、黄X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X、黄X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苏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素燕
代理审判员边锋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吕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