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智阳,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桑文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上诉人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智阳、桑文君,被上诉人贾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崔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