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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智阳,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桑文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上诉人高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智阳、桑文君,被上诉人贾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崔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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