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鲁宛印刷材料有限责任某司。
住所地南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任某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沙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闰宏音,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鲁宛印刷材料有限责任某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阳市鲁宛印刷材料有限责任某司的法定代表人邹某和沙某等7人的委托代理人闰宏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李晓梅
审判员张南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高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