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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刑二终字第20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某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被告人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8日被抓获,同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16日被沈阳市X某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某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系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X某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和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0年7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窜至沈阳市X某北四某路X某“盛源游戏厅”,以每板盐酸曲马多片(10片/板),人民币10元的价格,将1板盐酸曲马多片(10片/板),出售给毒品购买人X某X,获赃款人民币10元。

当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窜至沈阳市X某胜利大街老道口大厦附近,以每板盐酸曲马多片(10片/板),人民币10元的价格,将2板盐酸曲马多片(10片/板),出售给毒品购买人X某X,获赃款人民币20元。

2010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窜至沈阳市X某北四某路X某“盛源游戏厅”内,将其从赵闯(另案处理)手中购得的5板盐酸曲马多片(10片/板),以每板盐酸曲马多片(10片/板),人民币12元的价格,出售给毒品购买人X某X,二人在交易时,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5板盐酸曲马多片(10片/板)。

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送检的盐酸曲马多片共计50片,每片含盐酸曲马多50mg,盐酸曲马多总重2.5克。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证人X某X、X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物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某七条一、四某、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某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依法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以原判事实不清,认定毒品数量有误,法律适用不当,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本院。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情节,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上诉人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相同,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依法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多次贩卖毒品盐酸曲马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原判事实不清,认定毒品数量有误,法律适用不当,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情节,毒品没有流入社会,上诉人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改判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X某X、X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物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可证实上诉人徐某多次贩卖毒品盐酸曲马多的犯罪事实。原判依据上诉人徐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且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未提出能够否认或影响原判的证据,故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素燕

审判员郭文

审判员王某杰

二0一一年四某十四某

书记员孙晓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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