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略)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略),朝鲜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略)-X号X室。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X区看守所。
(略)X区人民法院审理(略)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某、崔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0)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某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崔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某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崔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撤回上诉。
(略)X区人民法院(2010)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晓书
代理审判员边锋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