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曾于199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大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董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表示服从原审判决,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董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莹
审判员樊友明
审判员张勇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