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赵成宽,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二审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李书奎。
委托代理人王某林,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李书奎和宋国强进行房屋登记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二七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09)郑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郑行申字第X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成宽,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郭华,李书奎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胜利,宋国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9)郑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和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付大文
代理审判员魏佳佳
代理审判员杨彦浩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