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邵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系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邵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东陵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服从原审判决,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东陵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素燕
审判员郭文
审判员王某杰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晓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