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略)。
被告刘某,男,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罗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长邓志尧
审判员郑小平
人民陪审员王某文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