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邵东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邓志尧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