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又名田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XXX。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区看守所。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初,被告人田某从一男子手里购买毒品253.8克,藏于其家抽屉及装有麦子的袋子里。2011年6月12日21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被告人田某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卧室电视柜抽屉内和后院麦袋子里提取毒品253.8克,经鉴定:该毒品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及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提取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略)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书、陕西省公安机关毒品收据、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情况说明、指认毒品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253.8克,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孙亚莉
人民陪审员黄福全
人民陪审员邓志斌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杨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