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又名吴X、吴某沛,男,生于X年X月X日。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酒后想起与邻居徐××家宅基地有纠纷,即与朋友张×一起到徐××家中,辱骂徐××,双方产生口角,引起厮打。厮打中吴某持木棒将徐××右手部打伤,致其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并掌指关节半脱位。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徐××的伤情系轻伤。
2011年6月13日吴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2011年7月1日,被告人吴某与徐××达成赔偿协某,赔偿徐××经济损失x元,徐××不再追究吴某的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的陈述,证人苏某、王某、李某、张×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协某、收条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吴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系自首,且能够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判处管制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决管制二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长群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