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夏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长城,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民选,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民选、吕长城,被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713元,退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刘富江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