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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乙等四人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乙,男。

被告人聂某,男。

被告人王某乙,男。

被告人王某乙,男。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乙、聂某、王某乙、王某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往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乙、聂某、王某乙、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乙、聂某、王某乙、王某乙四人在临颍县X村高铁施工工地拉土时,将该工地的两台空气压缩机盗走,四人用工地的架子车把两台空气压缩机拉到聂某的大嫂杨某家。后四人将其中的一台2.8型银潮牌空气压缩机经临颍县X路口机电门市部老板陶某介绍卖给临颍县X村经营诚鑫机械配件厂的潘某,得赃款2700元,四人分赃后挥霍。又过数天后,王某乙、聂某两人又将另外一台3.5型银潮牌空气压缩机卖给陶某,得赃款1800元,赃款由王某乙一人挥霍。经鉴定两台空气压缩机价值6458元。案发后两台空气压缩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乙、聂某、王某乙、王某乙对指控犯盗窃罪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乙、聂某、王某乙、王某乙四人在临颍县X村高铁施工工地拉土时,将该工地的两台空气压缩机盗走,四人用工地的架子车把两台空气压缩机拉到聂某的大嫂杨某家。后四人将其中的一台2.8型银潮牌空气压缩机经陶某介绍卖给临颍县X村诚鑫机械配件厂的潘某,得赃款2700元,四人分赃后挥霍。又过数天后,王某乙、聂某两人又把另外一台3.5型银潮牌空气压缩机卖给陶某,得赃款1800元,赃款由王某乙一人挥霍。经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台空气压缩机价值6584元,案发后两台空气压缩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10年2月的一天晚上,我和俺村的聂某、王某乙、王某乙在俺村高铁施工工地拉土,晚上9点多时我四人准备回家,看见工地上有两台空气压缩机,不知谁说了一句咱们把这两台压缩机弄走卖了吧,我们四人都同意了。我们把这两台气泵搬到架子车上面拉回俺村,放到聂某嫂子家堂屋东边小过道里,聂某嫂子家没有人。

2、被告人聂某供述,2010年2月的一天晚上,我和俺村的王某乙、王某乙、王某乙在俺村高铁工地上拉土,晚上9点多准备回家,看见工地上有两台气泵没人看管。不知谁说了句咱把这两台气泵弄走卖了吧。我们四人都同意了,就把这两台气泵装到架子车上拉回俺村,放到俺大嫂杨某家堂屋东边的过道里,当时俺大嫂在外打工,家里没人。

3、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1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王某乙、王某乙、聂某在本村转着玩,我们四人来到我村东边高铁工地上,王某乙和聂某说,哪里有气泵咱们偷回去卖了吧,我和王某乙说中,当时工地上有一辆架子车,我们四人看四周没人就把两台气泵装到架子车上,王某乙在前面拉,我们三人在后面推。聂某说拉到俺大嫂家吧,我们四人就拉到聂某大嫂家堂屋东边过道,卸下来后我们都回家了。

4、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10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王某乙,王某乙、聂某在俺村高铁工地上拉土,干到9点左右时准备回家看见工地上有两台气泵没人看管,不知谁说了句,咱把气泵偷回去卖了吧,我说拉回去放那,聂某说放俺大嫂家,她家没人,我们四人就在工地上赵了一辆架子车,把气泵拾到架子车上,拉到聂某嫂子家放在堂屋东边的小过道里。

5、证人李某证言,2010年2月份左右,我单位在临颍县X村石武客专施工时,共丢失4台空气压缩机,银潮牌九成新以上,每台4300元,其中一天晚上曾被盗了两台,其余两台是不同一天被盗的。

6、证人李某证言,2010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临颍街上遇见了聂某,他说他那里有一台气泵,让我问问能卖多少钱。过了几天后王某乙来店里找我妹夫陶某,王某乙走后陶某给我说王某乙有两台气泵想卖给他。

7、证人陶某证言,2010年3月份的一天,我姐夫李某把王某乙介绍给我,王某乙说他有两台气泵,问我要不要,我说看看气泵再说。过了几天,潘某找到我说想买气泵,我给王某乙打电话,王某乙说他不在家,安排我们去看水泵。我和潘某去到木掀王某乙水泵在一个院里看了两台水泵,都是银潮牌的。回去后潘某说水泵还中。过了几天我给王某乙联系,最后商定其中的一台2700元钱,王某乙把气泵拉到潘某的家里。又过了几天,王某乙给打电话说另一台气泵卖给我,商定这一台气泵1800元钱,我还是要求他把气泵送到固厢电机厂里。

8、证人潘某证言,2010年3月,我和陶某一起到杜曲木掀王某乙看气泵,陶某给我说卖主要2700元一台,你要的话卖主可以送到你厂里。2010年3月12日晚,陶某给我打电话说我要了就给我送过去。半个小时后一辆三轮摩托其中两个人拉一台气泵,我又看了看空气压缩机后给送货人2700元钱。

9、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011年5月30日,临颍县公安局将扣押的两台空气压缩机发还给被害单位。

10、辨认笔录,经李某、陶某辨认,X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卖气泵的王某乙。

11、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两台气泵价值6584元。

12、气泵照片。

13、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临颍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王某乙、聂某等人有盗窃高铁物资嫌疑,于2011年4月22日立案侦查;2011年6月8日聂某投案自首,2011年6月12日,王某乙投案自首,2011年6月14日王某乙投案自首,2011年6月12日,临颍县公安局在王某乙家中将王某乙抓获。

14、王某乙、聂某、王某乙、王某乙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某、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聂某、王某乙、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65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乙、聂某、王某乙、王某乙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王某乙、聂某,王某乙作案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庭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所盗物品已追回退还被害单位,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应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王某乙、聂某、王某乙、王某乙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杨优才

二○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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