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男。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红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辩护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12月2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孔某伙同吴某某、彭某、孔某、张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吴某某、孔某、李某丙、陈某某、杨某某、孔某、许某某、宋某、孔某等人驾驶一辆五菱小货车,一辆长安小货车,一辆白色中型厢式货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共五辆车在107国道河南省卫辉比干庙段扒窃一辆车牌为冀x的绿色邮政车,从该车上盗窃药品36箱,总价值x元。
2、2007年12月22日晚11时许,被告人孔某伙同吴某某、彭某、孔某、张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吴某某、孔某、李某丙、陈某某、杨某某、孔某、许某某、宋某、孔某等人驾驶一辆五菱小货车,一辆长安小货车,一辆白色中型厢式货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共五辆车在京珠高速公路河南漯河—临颍段扒窃一辆车牌为冀T-x的红色货车,从该车上盗窃TCL牌液晶电视112台,总价值x元。
3、2008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孔某伙同孔某、孔某、宋某某驾驶一辆长安小货车,在淮阳县X镇至鹿邑县311国道上扒窃一辆家用三轮车,从该三轮车上盗窃丹参、防风等中药材20包,经鉴定总价x元。
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x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孔某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李某乙辩护称:被告人孔某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酌情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7年12月21日晚11时许,被告人孔某伙同年吴某某、彭某、孔某、张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吴某某、孔某、李某丙、陈某某、杨某某、孔某、许某某、宋某、孔某等人驾驶一辆五菱小货车,一辆长安小货车,一辆白色中型厢式货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共五辆车在107国道河南卫辉比干庙段扒窃一辆车牌为冀x的绿色邮政车,从该车上盗窃药品36箱,经鉴定总价值x元。
2、2007年12月22日晚11时许,被告人孔某伙同吴某某、彭某、孔某、张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吴某某、孔某、李某丙、陈某某、杨某某、孔某、许某某、宋某、孔某等人驾驶一辆五菱小货车,一辆长安小货车,一辆白色中型厢式货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共五辆车在京珠高速公路河南漯河—临颍段扒窃一辆车牌为冀J-x的红色货车,从该车上盗窃TCL牌液晶电视112台,经鉴定总价值x元。
3、2008年3月11日晚,被告人孔某伙同孔某、孔某、宋某某驾驶一辆长安小货车,在淮阳县X镇至鹿邑311国道上扒窃一辆家用三轮车,从该三轮车上盗窃丹参、防风等中药材20包,经鉴定总价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孔某供述。2007年12月份的一天,我村的孔某给我打电话说到郑州扒窃货物,让我先交1000元的压金,我交过压金后在家等,后来孔某开五菱之光面包车去接住我,我们到四通镇石油城加油时,我看到孔某、李某丙、彭某、他们几个带了四辆车在那里等,有两辆小货车,一辆厢式中货车,一辆白色现代轿车和我们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所有人员到齐后由李某丙、孔某、彭某他们几个给我们分了工,扒货时由孔某的小货车负责接货,其他人有上车扒货的,有开车的,各有分工。到了卫辉市X路上,彭某开的那辆小货车跟上了一辆绿色邮政车,从那辆车上扒了十几箱药品。第二天我们原班人马某郑州上京珠高速,到遂平站下高速,然后又调转头向北走,到漯河段时彭某那辆车跟上了一辆加长大货车,我在车斗内接货,陈某某在那辆货车上往下卸货,扒了一车货后继续往前走,到漯河北时堵车了,我们调头逆行跑了,那辆白厢式货车没有回来,这次盗窃的有100台左右液晶电视机。到家后把电视机放在我村的孔某家中,停了十几天,彭某找到我给我了1300元钱。
2008年初的一天晚上,我和我村的孔某、孔某、孔某、宋某某我们五人在四通镇到鹿邑县的311国道上扒窃了一辆农用大三轮车上的中草药,有20多包,孔某把货卖了,也没有给我钱。
2、同案犯吴某某供述。2007年12月初我碰见孔某对他说以后再上路扒窃货物了叫我一下,2007年12月21日下午,孔某给我打电话说去黄河北扒窃,让我到他庄南等,我到时见孔某的厢式货车在路边停,车上有张某某,等了有半个小时,孔某开着他的五菱之光面包车来了,我坐上孔某的车直接在四通上高速,到黄河北下高速,我们在一条低速公路上开始扒窃,李某丙那辆车扒到成箱的药和电暖气,然后打电话都撤回了郑州。第二天我们原班人马某京珠高速向南走,到漯河南边一个路口下高速然后又上高速向北走,李某丙的车发现了一辆拉电视机的大货车,他们扒了一车电视机后我们的车也靠上去开始往下搬电视机,我和许某某在车上接货,扒了一满车后我们停住准备走许某高速回去,正走时前面堵车了,我们调头逆行在漯河北下高速,厢式货车没调成头丢在了高速上,我们四辆车拉着电视机回到淮阳四通,电视机放到孔某村,不知谁卖的,我分了2900元钱。
3、同案犯彭某供述。2007年12月20日,李某丙给我打电话说到郑州西扒窃,我们在孔某村某某家商量,当时有李某丙、孔某、某某、陈某某。12月21日吃过中午饭到集合的地方,停了一会人都到齐了,有孔某、吴某某、孔某、陈某某、孔某、某某、李某丙、某某、老某、老某某、孔某的两个朋友我不认识共13个人。开了五辆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孔某开着,两辆小货车孔某伟开一辆,我开一辆,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老某开着,一辆厢式货车孔某的朋友开着,我们在四通上高速到郑州西边下高速,吃过晚饭后我们开始在一条低速路上扒窃,当天晚上扒窃的有成箱的药和电暖器,然后回到郑州。第二天走京珠高速向南到驻马某下高速,然后又上高速向北,孔某那辆车发现了一辆很长的货车,验货后知道是电视机,陈某某上到大货车上开始搬电视,顺着滑梯滑到我开的小货车上,装满车后已过漯河服务区,正走时堵车了,我们调头逆行往南走,厢式货车没调成头扔那了,在漯河北下高速回到孔某,电视机拉到孔某朋友家,孔某、李某丙负责把电视机卖了,孔某伟扣除他厢式货车的钱后剩余的钱我们平分了。
4、同案犯孔某供述。2007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我村的李某丙去找我说用我的车接几个人去郑州,我说中,然后我开车李某丙在车上领着我接人,人接齐后,我们上高速往郑州,到卫辉天已黑了,李某丙让我下高速,孔某到我车面前对李某丙说让我把车停在路边。我在车上睡了两个钟头左右,孔某打电话让我去找他们。我接住他们后李某丙领着路往郑州去了。在郑州住了一晚上,第二天天快黑时,孔某给李某丙打电话说他们在高速路口等着我们,我开车到高速路口后孔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车不要跟他们太近,他们在前边干活时我的车在后边压住车不要让车超过去。我们开始走京珠高速向南,到驻马某下高速,调头顺原路向北走,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吴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和那辆白色轿车并排压路,我俩并排慢行挡着路不让后边的车过,挡了有二十分钟吴某某打电话让我们放车,我追上那两辆货车,看到那两辆货车上装满了东西,陈某某坐到我的车上给我说这次扒的是液晶电视。走了没多远前面赌车了,我们赶紧调头往南跑,到四通后我跟着他们到了孔某,李某丙对我说你回去吧,停了二十来天李某丙升给我说给你一台电视机算了,我说我不看,后来杨某某给我了1500元钱。
5、同案犯张某某供述,2007年12月份的一天,孔某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开车到郑州,我过去后孔某把一辆江淮厢式货车交给我,我开着车在唐集高速口等了一会,孔某坐一辆白色现代车过去了,后面又过去两辆小货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我们五辆车聚齐后走京珠高速一直到了卫辉,我找了一个小饭店吃了一碗面条后躺在车上睡着了,到凌晨2点左右孔某打电话我们一块到了郑州一宾馆内。第二天晚上7点我们在郑州上高速往南,走到遂平时下高速又返回来向北,到漯河段时孔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压住后边的车不让过去,我一直在后边压着路,到漯河北时因雾大堵车了,孔某给我打电话说把车扔那跑吧,我和孔某一块下高速跑了。
6、同案犯宋某供述,2008年3月份的一天夜里,我和孔某、孔某、孔某、孔某、孔某开着孔某的汽车在四通镇X路上扒窃,共扒窃十多包药材。
7、被害人王某丁陈述,2007年12月21日晚上11点多,我和另一司机郝某某开我公司邮政车拉了一车不同品牌的药,从郑州到石家庄,走到107国道卫辉比干庙段时有个同行的邮政车给我闪灯,示意我停下,我赶紧停车查看,发现我的集装箱门锁被撬,我打开一看药品少了许某,我就立即报案,卫辉市公安局赶紧到现场清点了一下,我们丢失的药品共36件。
8、被害人马某陈述,2007年12月22日晚10点,我和司机许某某、张某某三人在广西装货后出发,一直走到京珠高速781公里处时因雾大堵车,我下车发现车后边帆布被割了一个洞,液晶电视被盗走约100多台,我就报了110,听后边的司机说有四辆车逆行向南跑了。
9、证人魏某证言,2007年12月22日,我们物流公司用马某的货车往北京发一车货,X号我得到通知我的货在临颍被盗,我赶到临颍对货物进行了清点,丢失112台液晶电视。
10、被害人孙某陈述,2008年3月11日徐某某租我的时风三轮车给他往亳州送货,我们过了鹿邑西关收费站后下车检查发现车上的药品被扒窃了20多包,价值1.5万元,然后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11、2007年12月23日临颍县公安局对京珠高速临颍段发生的越货盗窃案进行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12、临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法论书,被盗液晶电视总金额为x元;被盗药品价值x元。
13、鹿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20包中药材价值x元。
14、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
15、抓获经过,2010年2月11日,淮阳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网上逃犯孔某潜入家中,公安民警将正在熟睡的孔某抓获。
16、淮阳县看守所证明,2010年2月11日至2010年3月12日,孔某羁押于淮阳县看守所。
17、户籍证明,孔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淮阳县X村孔某。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某、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孔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孔某作为以孔某伟、李某丙升为首的扒窃团伙之一,多次在高速、低速公路上扒窃货物,社会危害严重。但孔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限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x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跃峰
审判员杨某才
审判员郭纪元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彩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