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德,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上诉人李某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X区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德、被上诉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李某支付被上诉人周××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x元),于领取调解书之日付清;其余双方互不再究。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周××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丽宁
审判员韩某民
审判员郝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