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源康,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乙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乙负担。
审判员蒲华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