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姚长军,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蔡某,男。
申请再审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称,请求撤销原判,确认当事人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申请人蔡某通过申请人投入2万元参加了非法传销活动,而非民间借贷,申请人出具的“证明”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陈某认可2006年11月6日的“证明”确实是其所写,其所称2万元是参加传销的费用未提交证据证实,故不予采信。申请再审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陈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郭晓普
审判员张庆恒
代理审判员褚大海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