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伟华,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
原告李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伟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某经报刊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照法律程序按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2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农历7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蔡某某。儿子蔡某某因身患疾病,2011年5月27日医治无效,不幸身亡。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二人经常生气,导致婚后感情不和,被告不尽丈夫义务,不尽父亲义务,儿子身患重病的情况下,被告抛弃我们,使我悲痛欲绝。我为了挽救儿子的性命,我四处借钱,为儿子治病我欠下巨款。被告蔡某竟然连儿子最后一面也不去见。婚姻的痛苦和儿子的不幸身亡,给我了一次沉重打击,被告的一切行为使我俩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恳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2月9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蔡某某。庭审中原告陈述:“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生气,自2009年被告外出打工,不履行家庭义务,已开始分居,婚生子自2009年有病,被告就抛弃患重病的孩子和我,2010年4月份就联系不到被告,不知他的下落,打工挣的钱也不给孩子治病用,连他家人也不知他的下落。2011年5月27日儿子在北京医治无效身亡,被告也不见亲生儿子的最后一面。为孩子治病除陌生人捐助的45万元,另欠债务28万余元,至今被告对我不管不问,无有夫妻感情,请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的婚生子蔡某某的个人保险余额x元,家庭无有任何共同财产,为孩子负下的债务,因找不到被告,原告自愿全部承担,婚生子的保险余额请求不再分割。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离婚,据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主要因素是被告在婚生子得病治病的后期,对原告,对婚生子关心的不够,付出的太少,且联系不到被告有两年多时间。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在困难中得不到丈夫的关心,儿子得不到父亲的呵护,也是导致婚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主要缘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子蔡某某治病负下的债务(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原告自愿全部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婚生子蔡某某的投保金x元原告请求不再分割,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报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到期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视为对权力的放弃。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和被告蔡某离婚。
二、婚生子蔡某某名下的保险金x余元,归原告李某所有。
三、共同债务28余万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石磊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晁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