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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吕某某、王某丁、王某戊房屋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3-10-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三亚民一终字第122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男,63岁,三亚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33岁,三亚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30岁,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女,87岁,三亚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40岁,三亚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男,56岁,三亚市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男,54岁,三亚市人,现住(略)。

上诉人吴某甲因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吴某乙、李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丁、王某戊,被上诉人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某平

审判员陈关荣

代理审判员陈晓明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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