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三亚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男,63岁,三亚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男,33岁,三亚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30岁,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女,87岁,三亚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40岁,三亚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丁,男,56岁,三亚市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戊,男,54岁,三亚市人,现住(略)。
上诉人吴某甲因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吴某乙、李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丁、王某戊,被上诉人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某平
审判员陈关荣
代理审判员陈晓明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