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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与洛南县洛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住所地,商洛市X街。

负责人冯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穆治平,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洛南县洛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南县X镇尖角。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与洛南县洛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商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洛南县洛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人民币(略).8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经过“四查”未查找到洛南县洛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查明该公司已被其它企业收购,虽然该公司未被注销,但该公司已实际名存实亡。政府相关部门已对涉及该公司的土地以出让的方式过户到其它相关企业名下,原在银行设定抵押的房屋存在重大瑕疵,无法拍卖、变卖变现偿还债务。对于该公司拖欠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分行的借款问题,洛南县政府正在同申请人进行协商沟通之中。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商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衍举

审判员郭冬

审判员周卫东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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