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曾用名孙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金万,南召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宋学健,南召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田某因与被申请人任某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某申请再审称:1.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生效判决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故申请再审。
任某提交意见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田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1.因田某与任某之间曾有房屋租赁关系,后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田某仍持有任某一间房屋钥匙未交还,任某将田某诉至法院,称其占用房屋一间。田某称未使用该房屋,持有该间房屋钥匙是获得任某许可,但不能提供任某许可的证据。田某持有钥匙的行为妨碍了任某行使对该房屋的使用和收益权,形成了对该房屋的事实占有。该占有行为没有新的法律与事实上的依据,实际为原租赁关系的延续。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2.在一、二审过程中,田某与任某为支持各自主张均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也调取了部分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和印证双方主张真实性的证据。一、二审通过对全部证据的质证与认证,得出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实。田某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系伪造没有事实依据。3.本案纠纷因双方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的遗留问题引发,一、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作出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4.本案原由任某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为返还房屋钥匙并支付租赁费至钥匙交付止。生效判决判令返还租赁房屋并支付合理租金,未超出和遗漏任某原诉讼请求。田某上诉称任某在解决租赁纠纷时侵犯其财产权和名誉权,非本案审理内容,生效判决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田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田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金铃
代理审判员邓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