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甲,女,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xxx,农民。
原告陈某,女,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xxx,农民。
原告宋某乙,男,生于xxx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xxx,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宋某丙,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xxxx,农民。系宋某乙之父。
被告钟某,男,35岁,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住xxxx,农民,苏x号小轿车驾驶员。
被告武某丁,男,35岁,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住xxxx,苏x号小轿车登记车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甲、陈某、宋某乙与被告钟某、武某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甲、陈某、宋某乙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钟某驾驶的苏x号帕萨特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甲、陈某、宋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钟某驾驶的苏x号帕萨特轿车予以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