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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袁顺灼,被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王某伟

审判员苟珊

助理审判员马莉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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