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聂建,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志平,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袁顺灼,被上诉人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王某伟
审判员苟珊
助理审判员马莉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