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0年12月2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4日被监视居住。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逃税罪,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在郭店乡经营砖厂期间,采取躲避等方式拒绝申报缴纳税款,对税务机关的催报、催缴通知不予配合。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共逃税x.20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其讯问后,补缴税款x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逃税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某对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税务机关稽查报告、税务处理意见书和补缴的税收通用完税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逃税款补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零一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韩某华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