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任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张某与上诉人任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任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均予以退费。
审判长史磊
审判员沈志勇
审判员王某卿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