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杜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杜某乙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强占的土地15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甲为与被告杜某乙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曾于2001年11月15日因本案所诉及土地侵权事宜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01)虞民初字第X号,后杜某甲又于2004年7月19日再次就本案所诉及土地侵权事宜向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04)虞民初字第X号,案件判决后,杜某乙不服判决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商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定本案为同一事实重复立案,终审驳回了杜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重复提起诉讼,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有关民事政策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涛
代理审判员程安营
代理审判员王胜运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