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委计生征字(2011)第(略)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1年9月23日已依法受理。并已作出了(2011)临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胡井石、付六英夫妇主动到庭履行了行政裁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了终结执行该案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1)临行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和平
审判员黄发兴
审判员张国英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李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