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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倪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尤娟,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倪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东升,被告陈XX及其委托代理人尤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X诉称,原、被告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俊霖归被告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陈XX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年4月4日结婚,2002年10月23日婚生一子,取名陈俊霖。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其离婚的法定要件,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举证责任在原告,由于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倪X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倪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珍献

审判员刘莉

审判员姚洁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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