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6日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2011年5月份,被告再次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自愿于2012年9月30日前偿还原告雷某借款x元(被告李某于2012年8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雷某人民币x元,2012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雷某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雷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付娟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