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2年3月30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X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1995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6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某看守所。
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以西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建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朱某自称认识中央、省市高官和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院长,可以帮他人安排工作,需要请客送礼为名,共骗取各被害人人民币x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8年4月、6月,被告人朱某以自称认识许多高官和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院长,可以为被害人X某的儿子和女儿安排就业为名,分别骗取被害人X某人民币x元和x元,共计人民币x元;
2、2008年4月,被告人朱某以自称认识许多高官和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院长,可以为被害人X某的儿子安排就业为名,骗取被害人X某人民币x元;
3、2008年5月,被告人朱某以自称认识许多高官和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院长,可以为被害人X某的儿子安排就业为名,骗取被害人X某人民币7000元;
4、2008年5月,被告人以自称认识许多高官和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院长,可以为被害人X某的女儿安排就业为名,骗取被害人X某人民币x元;
5、2008年5月,被告人以自称认识许多高官和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院长,可以为被害人X某的侄子安排就业为名,骗取被害人X某人民币5000元;
6、2009年7月、12月,被告人以自称认识许多高官和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院长,可以为被害人X某的女儿安排就业,需请客送礼为名,分别骗取被害人X某人民币6000元和1000元,共计人民币7000元;
7、2009年9月,被告人以自称认识许多高官和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院长,可以为被害人X某的儿子安排就业为名,骗取被害人X某x元;
8、2009年9月,2010年2月,被告人朱某以自称认识许多高官和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院长,可以为被害人X某的儿子安排就业,需请客送礼为名,分别骗取被害人X某x元和4000元,共计人民币x元;
9、2010年9月-2011年5月,被告人朱某以自称认识许多高官和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院长,可以为被害人X某的妻子安排就业,需请客送礼为名,骗取被害人X某人民币x;
10、2010年11月,被告人朱某以自称认识许多高官和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院长,可以为被害人X某的儿子安排就业为名,骗取被害人X某x元;
11、2010年12月,被告人朱某以自称认识许多高官和中航工业第一飞机设计研究院院长,可以为被害人X某安排就业为名,骗取被害人X某7500元。
2011年6月10日,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民警将朱某在西安市X某迎宾大道一工地抓获。
又查,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根据被告人朱某的供述无法落实所骗赃款的去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1、被告人朱某的户籍证明;2、被害人X某、X某、X某的陈述;3、证人X某、X某、X某等证言;4、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及辩解;5、陕西省西安市X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6、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X某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但考虑到其有前科的犯罪事实,可不予酌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从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x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犯罪所得赃款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宁
人民陪审员秦京文
人民陪审员张合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