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蓝山县X镇X路,系临武县第三中学初中部学生。
法定代理人雷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蓝山县X镇X路,系原告雷某甲之父。
被告邓某丙,男,1998年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委会,系临武县第三中学初中部学生。
法定代理人邓某丁,男,1973年出生,汉族,临武县X镇X村委会,系被告邓某丙之父。
原告雷某甲与被告邓某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雷某甲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6元,减半收取883元,由原告雷某甲承担。
审判员罗明勇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