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舞阳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朱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4年农历9月16日生育一女孩,名叫姚某卓。因双方性格不和,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吵架。2004年农历腊月,被告外出打工,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综上,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姚某卓由原告抚养。
被告姚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4年农历9月16日生育女孩姚某卓。被告因与原告发生矛盾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向被告发出应诉公告,但被告至今未到庭。
另查明,被告姚某的父亲姚某强,母亲马桂枝到庭旁听审理,并提交书面意见,表明被告姚某曾多次要求抚养女儿姚某卓,姚某强、马桂枝均同意帮助被告姚某照顾姚某卓。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照顾,和睦相处,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不能珍惜夫妻感情,致使夫妻双方的感情产生裂痕,被告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因此应视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虽然被告姚某的父母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愿意代替被告姚某抚养姚某卓,但其二人毕竟不是姚某卓的法定监护人,因被告姚某下落不明,因此婚生女应判决由原告朱某抚养为宜,抚养教育费暂时自理,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负担问题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姚某离婚。
二、婚生女姚某卓由原告朱某抚养,抚养教育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伟宏
审判员张浩洁
审判员汪新弘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