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两次介绍张某(已判刑)以每包200元价格将两包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以供吸食。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邓州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邓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孙某、张某、王某乙证言等证据载卷,被告人陈某供述与上述证据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某七条第一、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刘婷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