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监护人吕有凤,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牛某、牛某要求宣告李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牛某、牛某诉称,申请人的父亲牛某科于2007年病故,申请人的母亲李丽于2008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李丽失踪。
经查,李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村委杨庄,系申请人牛某、牛某的母亲。申请人牛某、牛某的父亲牛某科于2007年死亡,申请人的母亲李丽于2008年5月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5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牛某、牛某关于宣告李丽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李丽为失踪人。
二、指定吕有凤为失踪人李丽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