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文某诉崔某、郭某、李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凤泉区法院

原告文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男,汉族,成年。

被告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忠、刘某某,河南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某诉被告崔某、郭某、李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被告郭某、被告田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忠、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被告李某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诉称:新乡X区东信彩板门窗装饰部系四被告合伙开办。2003年7月11日装饰部负责人崔某以经营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3万元,利息为月息1分。几年来被告陆续还款1万多元,尚欠借款x元及利息。由于东信彩板门窗装饰部经营不善停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原告无奈诉之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崔某、李某未提交答辩材料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郭某辩称:不同意还款,对上述事实也不清楚,合伙协议上的名也不是我签的。

被告田某辩称:田某没有借过这个钱,原告关于东信彩板门窗装饰部经营由四个被告开办的主张无证据支持,原告的诉求应予驳回。

根据原、被告的诉讼请求、主张以及所述事实与理由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要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及利息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借条1份。证明彩板厂借原告x元,后来原告有病还了原告一部分,还剩x元,还款时未支付利息。原告要求依法判决。2、合作协议书1份。证明合伙人吴秀荣是薛云昌的妻子已退伙。四个被告为彩板厂的合伙人,被告李某走后,被告崔某接手该厂,后该厂改名为东信彩板门窗装饰部。

庭审中,被告郭某对原告的上述证据的材料的质证意见是:1、对原告的借条证据无异议。2、合作协议书上不是第二被告签的名,也不是第二被告丈夫签的名,第二被告从未参加彩板厂的经营,也未入伙。

被告田某对原告的上述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是:1、欠条证明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东信彩板门窗装饰部经营,是四个被告合伙开办无证据支持,原告要求利息按x元从打条之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无法律依据。2、田某不是债务人,田某未签过该协议,申请对该协议上田某的签名进行鉴定。

庭审中,到庭当事人对本院出示依职权取证于2011年8月9日对被告崔某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进行了质证。原告对该笔录无异议。被告郭某对该笔录无异议。被告田某的质证意见是:按照崔某的说法,所有债务都是企业债务,不是个人债务,本案缺乏企业资料等证据证明。崔某证言所述事实与文某新、文某当庭陈述不一致。对询问笔录取证的合法性有异议。

被告郭某、被告田某未递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书的认证是:合作协议书载明:“《关于创办“云妹彩板门窗厂”的合作协议书》合伙人:李某住址:新乡市X路北段。合伙人:田某,住址:十七中家属院。合伙人:吴秀荣,住址:北站区X村。合伙人:郭某,住址:北站区X街。合伙人:文某,住址:北站区X村。合伙人:崔某,住址:内黄县X乡。经合作人共同商议,通过市场调查,决定共同创建“新乡市云妹彩板门窗厂”以求共同发展,为明确合作人的权宜及应履行的职责,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人每人需集资壹万元,作为筹建企业基本资金。二、合作的原则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体合作人员要团结协助,共同努力,以求大的发展。三、经营期间合伙人中有要求撤出的应由全体合作人半数以上在场的同意,方可撤资,撤资的原则是:l、若经营效益出现亏损,经财务核算后,按亏损比例扣除应扣部分后为撤集资款。2、若经营盈利,经财务核算后,除了退还集资款,还可拿到本人应得盈利金额的50并从即日起退出合作。四、合作人不介入企业内部管理及工作的,只享受年底利润分成或共担风险,合作人介入内部管理及工作的,按实际工作日,按月发工资,工资标准初定为伍佰元,月工资的实际发放,则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而定,月经营利润指标按一一元为基数进行考核,完不成利润指标按比例下扣,超指标按比例提奖。五、每月的X号召开一次全体合作人员会议。内容:l、总结上个月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收支状况,账目公开,使人人心中有数。2、确定本月的生产经营工作,研究各类问题。六、每年12月20日~l2月31日为全年总结算的时间。所得利润除了留够一定量的流动资金外,或算作个人再投资用作扩大再生产,或平均分配到个人。七、若生产经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发展时,应先付清外欠款,剩下的无论资金、固定资产、或原材料等由合伙人共同商议解决。八、若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时,全体合作人都有义务筹措资金,所借资金按月1%付息,还本付息按双方协议执行。九、本协议一式七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彩板门寓厂存档一份,自签约后生效。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合伙入共同商议决定。2000年2月1日。合作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