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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甲与段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某甲,男,67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段某甲因与段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不服本院(2004)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段某甲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段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某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奇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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