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某甲,男,67岁。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段某甲因与段某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不服本院(2004)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段某甲于2011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段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某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某奇
代理审判员路增广
代理审判员汤静侠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