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监护人常某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常某的祖父。
申请人常某要求宣告袁军甫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常某诉称,申请人的父亲常某强于2001年12月因病去世,申请人的母亲袁军甫于2002年8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申请人的母亲袁军甫失踪。
经查,袁军甫,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X组,系申请人常某的母亲。申请人的父亲常某强于2001年12月死亡,申请人的母亲袁军甫于2002年8月份离开其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袁军甫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袁军甫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某关于宣告袁军甫失踪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袁军甫为失踪人。
二、指定常某友为失踪人袁军甫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新科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