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蔡伟安,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某丁,又名江X,女。
委托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某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原审被告王某己,女。
上诉人韩某丙因与被上诉人江某丁、江某戊、张某、原审被告王某己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丙及委托代理人蔡伟安,被上诉人江某丁及委托代理人何天枢,被上诉人江某戊、张某,原审被告王某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1)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韩某丙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