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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XX公司诉中铁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开封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中铁XX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开封市X公司与被告中铁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西安市X区,该案件应移送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据此,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经查,被告的住所地在西安市X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件移送至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耀世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杨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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