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封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中铁XX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开封市X公司与被告中铁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X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西安市X区,该案件应移送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据此,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经查,被告的住所地在西安市X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铁X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该案件移送至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耀世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于杨千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