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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包庇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11年9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与胡某某系兄弟关系。2011年9月12日19时30分,胡某某驾驶豫x号小型客车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死亡、豫x号小型客车和自行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胡某某驾车逃逸。案发后胡某明知系胡某某肇事,仍假冒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称其驾驶豫x号小型客车肇事逃逸。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证人胡某某、刘1某、刘2某、胡1某、胡2某、李某某证言,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核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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