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海,北京刘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亭,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某福,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窦某(原审原告),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某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委托代理人母金福,淇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赵某、刘某与被上诉人窦某、原审被告贾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淇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3日作出(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海、王某亭,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福,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生、母金福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11)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罗惠莉
审判员郝占峰
代理审判员运文静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石顺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