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
本院受理原告吕纪定诉你返还彩礼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1)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限被告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给原告吕纪定彩礼现金两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原告吕纪定负担245元,被告袁某负担4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