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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王××与被告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事审判庭代理审判员刘江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被告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其与被告197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王×,X年X月X日生一女王×××。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合,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被告不履行家庭责任,如今二人难以共同生活。现双方已分居多年,因此诉来法院要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丁××辩称,其与原告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现双方分居时间不长,其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丁××于196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1970年6月登记结婚(均系初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王×(已成家),1974年正月(农历)生育一女王×××(已成家)。原、被告在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3月起分居至今。2010年7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0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现患有心脏病,多次住院治疗,被告也患有高血压。

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庭审笔录,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结婚已逾30年,育有一子一女,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如今均已步入花甲之年,且有疾病缠身,理应相互扶持,相互照顾。家庭生活琐碎,矛盾难免,儿女也均说平时感情尚可,不应因近年矛盾增多而草率离婚。原告应认真考虑,理性对待,做到老来相伴;被告也应认真反思,体谅对方,好好维系二人感情。纵观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良好,感情尚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江蕾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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