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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刘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汉族,22岁。

申请再审人刘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刘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早。本院诊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刘某甲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7月8日下午,申请再审人刘某甲与被申请人刘某乙因口角发生打架事件,经封丘县公安局应举派出所处理,对申请再审人刘某甲行政罚款200元;对被申请人刘某乙行政拘留5日,刘某乙将刘某甲致成轻微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申请再审人在封丘县人民医院医疗费997.54元,原审予以认定,刘某甲从封丘县人民医院私自转诊到獐鹿市卫生院治病的病案与医疗费用不能成相互印证,故原审不予认定是正确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再审申请人刘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某虹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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