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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与孙某某挂靠经营纠纷案
时间:2002-12-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三终字第11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住所地:东营市(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玉松,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乡人,建筑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2)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的委托代理人陈玉松,被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人退出诉讼,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第1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2)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来庆云

审判员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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