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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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等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尹某某、高某某,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濮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某、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1日作出(2010)濮中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姜某、张某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8年11月至2009年9月,被告人姜某以能为他人办理中原油田玉兰花园经济适用住房为由,采取伪造印章、提供虚假房产部门收据等手段,骗取张某某介绍的被害人王xx、高xx、付xx、张xx、房xx、李xx、邵xx、王某x、胡xx、贾xx、卢xx、陈xx、邵一x各x元,黄x元、彭x元、郑x元、张某x元、李某x元,共计x元。张某某得好处费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当庭予以供认,其供述与被害人王xx等人陈某,证人张某某证言相互印证,另有姜某、张某某所打收据及银行交款凭证在卷佐证。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9年5月至9月,被告人姜某以能为他人办理中原油田世纪景苑经济适用住房为由,采取伪造印章、提供虚假房产部门收据等手段,骗取马某x元、牛x元,骗取李某x介绍的被害人李某x元、刘x元,骗取方某介绍的被害人李某x元,骗取马某介绍的被害人胡一x元、李某x元、李某x元、胡二x元,骗取张某x介绍的被害人程某x元、李某x元、王某x元,骗取张某x介绍的被害人刘某x元、张某x元,骗取程某介绍的被害人谢x元,骗取张某某介绍的被害人丁某x元、赵x元、王某x元、邵x元,张某某得好处费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当庭予以供认,其供述与被害人马某等人陈某,证人李某x、张某x、张某x、张某某证言相互印证,另有姜某所打收据、银行交款凭证及被告人姜某伪造的房卡、中原油田售房专用收据、中原油田世纪景苑经济适用住房钥匙、中原油田勘探局房产管理处专用章、中原油田勘探局房产管理处合同专用章在卷佐证。本起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2009年5月至9月,被告人姜某以能为他人办理中原油田添运小区经济适用房为由,采取伪造印章、提供虚假房产部门收据等手段,骗取马某介绍的被害人金某x元,程某介绍的被害人李某x元,张某x介绍的被害人张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当庭予以供认,其供述与被害人金某x、李某x、张某x陈某,证人马某、程某、张某x证言,另有姜某所打收据、银行交款凭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4、2009年6月至8月,被告人姜某以能为他人办理中原油田濮水花园、添运小区经济适用房为由,采取伪造印章、提供虚假房产部门收据等手段,骗取金某x介绍的被害人韩某x元、张某x介绍的被害人张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当庭予以供认,其供述与被害人韩某、张某x陈某,证人金某x、张某x证言一致,另有姜某所打收据、银行交款凭证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09年3月21日,被告人姜某以为被害人谭某办理中原油田供电管理处钻井二公司变电所劳务工的名义骗取谭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供述与被害人谭某陈某相互印证,另有证人孟某证言、姜某所打收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6、2009年9月8日,被告人姜某以给被害人方某孩子办理委培工为由,骗取方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供述与被害人方某陈某相互印证,另姜某所打收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7、2009年7月21日,被告人姜某以为被害人张某x办理油田劳务工为由,骗取张某x母亲张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供述与被害人张某x、张某x陈某相互印证,另有证人孟某证言、姜某所打收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8、2009年8月29日,被告人姜某谎称能为他人办理中原油田招工,骗取被害人马某x元、李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供述与被害人马某、李某x陈某相互印证,另有姜某所打收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9、2009年7月30日,被告人姜某谎称能为被害人金某x办理中原油田劳务工,骗取金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供述与被害人金某x陈某相互印证,另有姜某所打收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10、2009年4月19日,被告人姜某谎称能为被害人刘某x女儿办理中原油田设计院劳务工,骗取刘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供述与被害人刘某x陈某相互印证,另有姜某所打收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11、2009年7月24日,被告人姜某谎称能办理中原油田劳务工,骗取被害人高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供述与被害人高某x陈某相互印证,另有姜某所打收据、伪造的劳动合同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12、2009年7月22日,被告人姜某谎称能为被害人申某女儿岳xx办理中原油田天然气公司劳务工,骗取申某芹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供述与被害人申某陈某相互印证,另有证人黄某证言、姜某所打收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13、2009年7月至9月,被告人姜某谎称能办理中原油田天然气公司劳务工,骗取黄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供述与被害人黄某陈某相互印证,另有证人申某证言、姜某所打收据、伪造的劳动合同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14、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姜某谎称能办理中原油田劳务工,骗取被害人吴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当庭予以供认,其供述与被害人吴某陈某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15、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姜某、张某某谎称能办理中原油田劳务工,分别骗取被害人靳某5000元、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当庭予以供认,其供述与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靳某陈某、证人杨某、陈某x证言相互印证,另有张某某购买的许xx劳务手册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16、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为被害人陈某x女儿陈某x办理中原油田石油报社劳务工,骗取陈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予以供认,其供述与被害人陈某x陈某、证人丁某、廖某、徐某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17、2009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为被害人姜某x女儿姜某x办理中原油田劳务工,骗取姜某x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被害人姜某x陈某相印证,另有张某某所打收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18、2008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为被害人高某x办理中原油田劳务工,骗取高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予以供认,其供述与被害人高某x陈某相互印证,另有张某某所打收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19、2009年4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为被害人崔某朋友关xx之女王某办理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劳务工,骗取崔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予以供认,其供述与被害人崔某陈某相互印证,另有证人刘某x证言、刘某x所打收据、退赔笔录、张某某所打收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20、2009年4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谎称为被害人王某之女王某x办理中原油田劳务工,骗取王某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予以供认,其供述与被害人王某陈某、证人丁某证言相互印证,另有张某某所打收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姜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某十万元。

上诉人姜某上诉称,其有自首情节,量刑重。

其辩护人辩称,上诉人姜某在案发前已退还涉案人李某x、莫xx、陈某x29万元,该款项应从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中扣除;姜某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原判决对其量刑重。

上诉人张某某上诉称,原判决认定的第二起x元,第15起诈骗靳某x元,第17起骗取姜某x元,在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应予扣除。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张某某的上诉意见一致。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判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姜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姜某自动投案属实,但其不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其协助抓获张某某构成立功,但鉴于其诈骗案被害人人员多,社会危害大,且本案赃款绝大部分未追回,姜某又拒不供认涉案赃款的去向,无悔罪表现,原判对其不予从轻符合法律规定,量刑适当。关于辩护人辩称“29万元”应予扣除的意见,经查,该29万元是侦查人员通过追赃手段追回,原判不予扣除符合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除有张某某的辩解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张某某在案发前将该三笔款项退还被害人。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上诉人姜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上诉人张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某合法。上诉人姜某、张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石志军

代理审判员张某东

代理审判员李某防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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