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掩某、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原审被告人朱某不服,以被刑讯逼供,盗窃辣椒数量不实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鄢陵县人民法院(2010)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鄢陵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查丰岭
代理审判员王某珂
代理审判员张靖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利耸(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