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乡X村农民,现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第一绵纺厂职工,现住该厂。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志,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乡X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肖某、肖某红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2)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肖某、肖某红赔偿被上诉人肖某平经济损失6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15元、实际支出费1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