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肖某、肖某红与肖某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2-12-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一终字第147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东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乡X村农民,现住该村。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市第一绵纺厂职工,现住该厂。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志,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乡X村农民,现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利津县X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肖某、肖某红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2)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肖某、肖某红赔偿被上诉人肖某平经济损失6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15元、实际支出费1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刘国海

代理审判员翟玉芬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蓬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